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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序 言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02年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宁夏重工业职工大学、宁夏职工科技学院、宁夏机械技工学校合并组建。2005年、2014年宁夏农业学校、宁夏轻纺技工学校、宁夏农垦中专学校分别并入学校办学。学校秉承“笃信好学、志在生民”的校训,践行“技能成才、技能创业、技能致富”的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合作、包容、发展”的办学传统,传承团结坚韧、永远向上的“白杨树”精神,以“西部领先、特色鲜明”的创业就业型大学为建设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职院”,英文名称为Ningxia Polytechnic。法定住所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宁夏职业教育园区。学校域名为http://www.nxtc.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以工科、农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宁夏、服务周边,以培养综合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具有开阔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五条 学校是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实施高等职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以创新驱动发展,以建成全国优质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全面实现国际化为目标,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发展道路,注重优化教育资源,提升发展竞争力。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挂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牌子,承担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本专科和继续教育办学任务,按办学规律制定学校章程,依法办学。

第八条 宁夏农业学校是学校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其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党政工作重大事项等,由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承担技师培训任务。

第十条 学校统筹调配教育资源,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学校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委员会,党委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二节 院 长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决议,组织编制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组织拟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提高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五)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决策事项和结果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设立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节 监督体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合作项目、教学科研经费配置等提供咨询;

(二)审定学校专业设置,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推荐申报教学科研项目,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三)评审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选,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专家参加,人数应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会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二)审议决定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事项;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教代会章程,教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二)讨论学校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反应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代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委员会执行学代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七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群部门、教学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组成,依照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系和教学部。学校根据实际办学需要,逐步设立二级学校。

第三十六条 主任是各系和教学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各系和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等实施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开展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以及所属专业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操行鉴定工作,以及学生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和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承担本单位所属专业校企合作工作及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任务,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在学校授权范围的其他办学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系和教学部设立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建设以工科、农科类专业为重点,管理、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逐步形成特色、优势专业群。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通过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节 教学、科研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服务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数字化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智能化。

第三节 合作办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推进与推广现代学徒制工作,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与行业企业共建职业教育集团,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拓展合作渠道,借鉴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快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师生发挥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实践。

第五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努力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现代职业教育育人特色鲜明的文化体系,着力建设“阳光校园”,持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章 人 员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职务评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鼓励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聘请企事业单位专家、教授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客座教授、专业带头人、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在本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学校建立与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保证学生合法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二)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各类收入。学校依法取得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是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部分为字母“n”组成的图案。图案分两部分,其中左半部分设计为“书本”形象,象征知识;右半部分设计为“妙手”形象,象征技能。寓意知识与技能并重、学习与实践结合的办学思想。两圆环相间部分上方是中文校名“宁夏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Ningxia Polytechnic”。学校校徽图案如下: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29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院长或1/3以上教职员工集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改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