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中心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各地各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切实开展师德教育、模范宣传、表彰奖励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及时查处,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时书面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地各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对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每季度专题书面报告日常工作,报告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每季度对全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全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重大情况及时向教育部报告,每半年专题书面报告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地各学校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领导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主体责任。
第八条各地各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制定师德师风舆情应对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厅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师德季报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