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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宁政办发〔201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部署,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15〕11号),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理顺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高校(含自治区内除北方民族大学以外的各级各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的设置、更名等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二、各高校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分类指导和评价,促进各高校合理定位、各展所长,在不同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分别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不同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四、各高校学科、专业建设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战略产业发展需求。自治区教育厅要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对区内3所以上高校已经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高校新增同类专业,对连续2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五、各高校实验室、实训基地、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文献期刊数据库等资源应逐步向区内高校及其他机构开放,对区内高校等机构已有且可共享的教学、科研资源,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或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须进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区内高校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促进资源共享。

六、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经费和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财政中期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高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实行项目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

七、自治区人才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将各高校教师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与培养计划,帮助高校引进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紧缺骨干人才,支持高校教师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类人才项目。

八、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统筹全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一受理区内各高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职权范围内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批复,不在职权范围或者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自治区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高校的请示事项。

九、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委)要充分发挥归口管理作用,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等教育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