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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     来源: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顶岗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党团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实习单位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的作用。定期到顶岗实习单位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实习单位对学校的教育评价。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督促、检查学生早操及上课情况,及时讲评。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师生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进行选拔。

因工作需要,需外聘辅导员的,按照学校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包括新入职的)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40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必须有担任1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培训与待遇

第十条 发展

1. 为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学校对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按“双线”要求进行。

2.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推荐其按照自治区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评。

3.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评聘范围。

4.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我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5. 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

第十一条 培训

1.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校将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保证辅导员培养经费。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2.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4课时)

第十二条 待遇

1.本科生毕业聘任为正式专职辅导员后,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可享受副科待遇,连续工作满4年可享受正科待遇。硕士研究生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可享受正科待遇(以上工作期限因产假、病假、事假请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考核顺延,以下各项均参照执行)。

2.享受正科待遇后的辅导员在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增加10%,连续工作满6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增加20% ;连续工作满8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增加30% 。

3.辅导员享受正科待遇满3年,可推荐为学校副处级干部选拔后备人选。

4.以上待遇经所在院系申报,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审核、考察,达到优秀等级,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统一下发聘用文件。

5.辅导员兼任团总支书记和负责学生社团工作时,按50学生核算工作量,超出部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学校要逐步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辅导员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条件。辅导员享受专项奖励200元/月,纳入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节假日及夜间值班补助费80元/天,由各院系核发。

7.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并对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的辅导员给予一定的奖金鼓励。获得校内各类表彰的,学校给予奖金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获得区级表彰的,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学校给予奖金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

8.辅导员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职业能力大赛,取得奖项的,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鼓励,标准参考《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宁职院发【2017】29号执行。

9.辅导员奖励性绩效按所带学生人数150人标准执行,超出部分按每生5元增加,不足部分按每生5元扣除,最高限额250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

1.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2.聘任为正式专职辅导员后,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任期不少于6年,任职期间,各院系不得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6年期满后,如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需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党总支同意申报后,报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岗。

第十四条 考核

1.学校每学年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分学生评价、系领导评价、辅导员互评和学生工作部门评价四方面。各院(系)组织学生评价和院(系)领导评价,学生工作部组织辅导员互相评价和学工部门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

2.辅导员年终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外聘辅导员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辅导员解聘或转岗后取消以上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辅导员管理办法废止。

编辑:文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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